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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獎學金 國家助學金學業(yè)獎學金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

湖北省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湖北省研究生培養(yǎng)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加強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中表現優(yōu)異的全日制(全脫產學習)研究生。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三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四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學習成績優(yōu)異,科研能力顯著,發(fā)展?jié)摿ν怀觥?/p>

高等學??稍诨旧暾垪l件基礎上,細化本校申請的具體條件。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五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下達的名額和預算,綜合各高等學校研究生規(guī)模、培養(yǎng)質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執(zhí)行情況,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年度分配名額和預算安排方案,按程序下達各省屬高校和市州。

第六條 高等學校要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yè))傾斜;同時,統(tǒng)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其他研究生獎學金的名額分配、評審和發(fā)放工作,充分發(fā)揮各類獎學金的激勵作用。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七條 高等學校應建立健全與研究生規(guī)模和現有管理機構設置相適應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組織機制,完善評審程序,同時明確職責任務。

第八條 高等學校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tǒng)籌領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tǒng)一保存本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九條 各高等學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xié)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2.回避原則,即發(fā)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3.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4.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高等學??筛鶕嶋H需要自行設計《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統(tǒng)一組織學生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有意愿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高校與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yǎng)機構之間聯合培養(yǎng)的研究生,原則上由高等學校對聯合培養(yǎng)的研究生進行國家獎學金評審。

第十三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四條 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1.參評學年已畢業(yè)的研究生;

2.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guī)受到紀律處分者;

3.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4.參評學年學籍狀態(tài)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

5.參評學年由于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chuàng)業(yè)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根據學校自身情況,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質和學習成績?yōu)榛緱l件,科學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指標體系。對學術型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科研創(chuàng)新能力和體現創(chuàng)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專業(yè)學位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專業(yè)實踐能力和適應專業(yè)崗位的綜合素質。

第十六條 對于新入學的研究生,高等學校應根據學校實際情況設計科學合理的機制,重點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試相關成績及考核評價情況,兼顧其在本科階段取得的突出成績,可采取復試時組織專家和研究生導師對其進行評審答辯等形式的考察,確保符合條件的新入學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十七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guī),杜絕弄虛作假。為保證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的質量,擴大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影響力和激勵引導作用,評審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養(yǎng)模式創(chuàng)新的競賽、公開答辯等環(huán)節(jié),實行差額評選。

第十八條 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基層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鶎訂挝辉u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本基層單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學校全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高等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二十條 研究生在基本修業(yè)年限內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復申報使用。超出學制期限基本修業(yè)年限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在學制期限基本修業(yè)年限內,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評審工作,形成書面評審工作報告,連同《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附表1)和《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附表2)報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審核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第六章 資金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于每年11月30日前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資金安排,通過銀行卡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同時,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發(fā)放工作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及時受理學生提出的裁決申請,依法依規(guī)辦理并按時回復。對相關舉報應認真調查處理,凡弄虛作假騙取國家獎學金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榮譽稱號,并收回已發(fā)放的榮譽證書及獎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yǎng)機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按照中央政策要求,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及有關研究生培養(yǎng)機構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

2. 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

湖北省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研究生普通獎學金調整為研究生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湖北省地方所屬普通高等學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設立,地方負擔部分由高校同級財政負擔。

第二章 資助標準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0000元, 碩士研究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獲得國家助學金的研究生,可以申請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相關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五條 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動態(tài)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fā)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資助標準。

第三章 預算下達與資金清算

第六條 2014年各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參照上學年在校生人數、中央財政下達資金等情況,按程序在秋季開學前將預算下達至相關學校和市州。

第七條 從2015年開始,省屬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市州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中央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中央財政下達資金情況,按照程序下達市州。

第八條 如當年下達到高等學校的國家助學金預算有缺口,缺口資金由各高等學校先行墊付發(fā)放;如當年下達高等學校的國家助學金預算有結余,應結轉第二年使用。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當年清算后第二年據實予以增減。

第四章 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九條 高等學校負責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fā)放工作,應按月將研究生國家助學金通過銀行卡發(fā)放到符合條件的學生。

第十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助學金的發(fā)放。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發(fā)放國家助學金;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發(fā)放國家助學金。

第十一條 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xù)的,暫停對其發(fā)放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再行發(fā)放。超過規(guī)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yè)生不再享受國家助學金。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定期核查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情況和學籍及資金發(fā)放情況,對于不符合條件的學生不得發(fā)放,已向不符合條件研究生發(fā)放的國家助學金,要及時追回。高等學校應按年向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報送國家助學金發(fā)放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對國家助學金發(fā)放工作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加強國家助學金資金管理,專款專用,不得套取、截留、擠占、挪用及抵扣其他費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科研機構等其他研究生培養(yǎng)機構國家助學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及有關研究生培養(yǎng)機構應根據本辦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的具體辦法,并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等學校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chuàng)新、積極進取,加強湖北省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管理(以下簡稱“學業(yè)獎學金”),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生是指省屬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保┘{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獲得獎勵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 學業(yè)獎學金由高等學校負責組織實施。高等學校應按規(guī)定統(tǒng)籌財政撥款、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獎勵支持表現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業(yè)。

第四條 學業(yè)獎學金從2014年秋季學期實施,省財政對學業(yè)獎學金省屬高等學校所需資金給予支持,資助平均標準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參照中央財政補助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學業(yè)獎學金比例將補助資金下達相關高等學校,所需資金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章 獎勵比例、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五條 高等學校根據研究生收費標準、學業(yè)成績、科研成果、社會服務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學業(yè)獎學金的覆蓋面、等級、獎勵標準和評定辦法(可分檔設定獎勵標準),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備案。學業(yè)獎學金最高標準不得超過同階段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標準的60%。學業(yè)獎學金名額分配應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yè)、方向)傾斜。高等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學業(yè)獎學金覆蓋面、等級和獎勵標準進行動態(tài)調整。

第六條 學業(yè)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學兼優(yōu);

4.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5.高等學??梢栽诖嘶A上制定具體的申請條件。

第七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學業(yè)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八條 獲得學業(yè)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相關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三章 評審組織與程序

第九條 高等學校負責學業(yè)獎學金評審和發(fā)放工作,各高等學校應建立健全與本校研究生規(guī)模和管理機構相適應的學業(yè)獎學金評審機制。

第十條 高等學校應成立學業(yè)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負責制定本校學業(yè)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tǒng)籌領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本校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下同)應成立學業(yè)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學業(yè)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二條 基層單位學業(yè)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本基層單位內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學校學業(yè)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2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條 對學業(yè)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業(yè)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四條 學業(yè)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guī),杜絕弄虛作假。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學業(yè)獎學金通過銀行卡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將研究生獲得學業(yè)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各高等學校應按年向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報送學業(yè)獎學金發(fā)放情況。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受理并及時辦理學生的裁決申請,對有關舉報應認真調查處理,凡弄虛作假騙取學業(yè)獎學金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榮譽稱號,并收回已發(fā)放獎金。因弄虛作假、學籍異動等原因而取消學業(yè)獎學金的名額及資金應結轉至下學年統(tǒng)籌使用。

第十七條 各高等學校對學業(yè)獎學金評審和發(fā)放工作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加強學業(yè)獎學金資金管理,??顚S茫坏锰兹?、截留、擠占、挪用及抵扣其他費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市州教育、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精神,確定地方財政對本地所屬高校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管理辦法,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備案??蒲袡C構等其他研究生培養(yǎng)機構學業(yè)獎學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十九條 省屬高等學校及有關研究生培養(yǎng)機構應根據本辦法精神,制定學業(yè)獎學金管理的具體辦法,并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
報送單位: (公章) 報送日期:
序號 學生姓名 性別 民族 公民身份號碼 培養(yǎng)單位 基層 單位 專業(yè) 學號 入學年月
 1                  
 2                  
 3                  
 4                  
 5                  
 6                  
 7                  
 8                  

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

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
報送單位: (公章) 報送日期:
序號 學生姓名 性別 民族 公民身份號碼 培養(yǎng)單位 基層 單位 專業(yè) 學號 入學年月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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