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幫助作弊、出售或提供試題答案以及替考與被替考等行為將觸犯刑法!
我國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與國家考試密切相關(guān)的是第二十五條。該條是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的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具體規(guī)定如下: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作為國家考試之一,適用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各項條款。在此,市自考辦作出重要提示,組織作弊、幫助作弊、出售或提供試題答案以及替考與被替考等行為將觸犯刑法,必將受到法律制裁。